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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理工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与资助问与答

上一篇 2011-08-05    作者:  下一篇

 

一、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等级及基本条件有哪些?

答:凡符合相关条件和情况的学生,均可申请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认定等级根据其家庭经济实际困难程度分为两档,分别确认为:A类困难学生(即一般困难学生)、B类困难学生(即特别困难学生)。

(一)A类困难学生(即一般困难学生)

家庭收入低或无固定经济收入,完成学业有困难,学生在校每月可获得的实际生活费用低于300元(根据桂林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与学生日常平均消费水平确定),且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认定为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包括:

1、父母一方或双方丧失劳动能力且家庭经济收入低的;

2、家庭经济收入低且家庭成员中有两个以上正接受非义务教育的;

 3、来自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农村贫困或低收入家庭的;

4、家庭成员因罹患重大疾病或长期患病需支付大额医疗费用的; 

5、家庭因突发性变故造成人身及财产损失较大的;

6、家庭遭遇不可抗力或自然灾害的;

7、由于其它原因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

(二)B类困难学生(即特别困难学生)

 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认定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包括:

 1、孤儿、单亲家庭(指父母一方已故),无直接经济来源或失去主要经济来源的;

 2、烈士、优抚家庭子女;

 3、家中有危重、残疾病人,无医疗保险,医疗费开支数额巨大,造成家庭负债沉重的;

 4、家庭所在地区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家庭遭遇突发性灾祸,造成人身及财产重大损失的;

 5、家庭无固定经济来源,每月可获得的实际生活费用低于200元,难以维持基本生活水平的;

 6、由于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

 其中学生在校实际生活费用是指学生家庭所能提供的经济支持,国家、社会和学校所提供的各类资助不包括在内。学生的家庭成员是指除学生本人之外共同生活的直系血亲及兄弟姐妹。

  

二、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限制条件有哪些?

答:经查实,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1、拥有或使用电脑(价值2500元以上),且有违反学校电脑使用相关规定现象的;

    2、平时有超过一般同学的高消费现象的,如拥有或使用中高档手机(价值600元以上)、使用高档娱乐电器和化妆品、穿着名牌服装、经常出入经营性网吧和卡拉OK厅等娱乐场所等;

  3、节假日及假期经常外出旅游的;

  4、有抽烟、喝酒、赌博等不良习气的;

  5、经常到校外就餐的;

  6、有在校外租房现象的;

  7、有与其家庭经济困难状况不相符的其它高消费行为或不当消费行为的。

 

三、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比例是多少?

答: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的认定条件应从严掌握,原则上按在校生的10-15%认定,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原则上按在校生的 20-22%认定。

 

四、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程序有哪些?

答:1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于每年910月份进行,次年3月份进行调整,特殊情况可随时办理。

2个人申请,申请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的学生将《桂林理工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桂林理工大学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和其他相关材料一并交班导师或辅导员;班级民主评议,确定本班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学院审核,学院认定工作组在充分征求各评议小组组长意见的基础上,对各班级上报的名单和材料进行审核,确定本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推荐名单;学校审批,校学生工作处负责汇总各学院审核通过的《认定申请表》,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并建立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五、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包括哪些?

答: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享有学校资助体系中各项政策的推荐资格。学校和各学院应对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及学习状况进行及时了解,并采取相应的资助措施,保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基本的学习和生活。

()资助政策体系的主要内容

1、奖,指奖学金制度。学校要认真做好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自治区人民政府奖学金等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获得奖励。同时设立校级优秀学生奖学金、校友及社会资助类奖学金等,鼓励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刻苦学习、积极进取、奋发向上、全面发展。

2、贷,指国家助学贷款制度。学校进一步落实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积极帮助符合条件的学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对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毕业后自愿到我区艰苦地区基层单位就业且服务达到一定年限的,按《桂林理工大学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执行。  

3、勤,指勤工助学制度。学校鼓励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自强、自尊、自信、自立,积极参与学校勤工助学活动;学校通过各种途径和渠道广泛筹集资金,设立勤工助学岗位,安排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参与勤工助学并给予一定报酬,使学生通过勤工助学解决部分学习、生活费用。

4、助,指助学金制度。学校认真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使国家助学金、社会资助类助学金等真正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5、补,指特殊补助制度。学校对部分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给予医疗保险补偿,以减轻学生在上学期间因病、伤住院给家庭增加的经济负担或保证其意外伤害事故能得到及时补偿;学校设立爱心基金和困难补助,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视情况给予一定的生活补助。   

6、减、免,指学费减免助学制度。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和一定的条件,对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给予一定程度的学费减免,减轻特困生在校经济负担。

7、缓,指缓交学费助学制度。学校根据情况对暂时有困难而交不起学费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行学费缓交,以缓解学生暂时的困难。对新生设立“绿色通道”,允许其在未缴清相关费用的情况下先办理入学手续。

 

六、对于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学校有权取消其受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

1、拒不参加学校规定的公益服务活动的;

2、通过弄虚作假,瞒报家庭经济收入等不正当行为获取受助资格的;

3、可核定的在校实际生活费用低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但经同学评议认为其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此标准的,例如拥有非基本生活必需的照相机、摄像机等;

4、生活不节俭,铺张浪费,经常有高消费行为的;

5、对资助不珍惜,资助资金被用于非学习和基本生活所需的;

6、有抽烟、喝酒、赌博等不良嗜好或上网成瘾现象的;

7、有违法、违纪行为,被处以纪律处分或因旷课、早退、晚归、宿舍卫生不合格、不按时就寝等原因受两次院级以上通报批评的;

8、学习不努力,学期内出现两门及两门以上重修科目的;

9、未经学校批准私自外宿的;

10、不服从学校勤工助学办公室安排,或在勤工助学岗位工作中表现不好,工作失职的;不愿意通过参加勤工助学等方式依靠自身努力解决经济困难的;

11、不办理相关手续,无故欠缴学费的